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pt;">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 (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 (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