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接收第九条所列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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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