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