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