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方航道是指: (一)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 (二)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 (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四)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