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