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三十四条

海港和内河港口港内航标的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航标管理、测绘的业务费等,按原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从安全监督局港务费中开支。港务费用于航标的比率应当有明确规定。外国籍船舶使用海区航标,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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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