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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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