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三)可通航三千吨级以上(含三千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 (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 (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