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是关系水运交通安全的公共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设置占地,应当给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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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