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助航、导航设施和测量标志是关系水运交通安全的公共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设置占地,应当给予支持。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