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