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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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