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的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航运的要求,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为确保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在航道滩地、岸坡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安全航行的堆填、挖掘、种植、构筑建筑物等行为,并可责成清除构筑的设施和种植的植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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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