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因兴建水工程或者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对航道的水量有不利影响的,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的,危及或者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需要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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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