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调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必须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协议,并切实按协议执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遇到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减流断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必须事前及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水量突然减少或者加大而造成事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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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