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并应当事先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将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在动工前应当采取补救工程措施;同时应当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水利、水电、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统筹兼顾给水、灌溉、水运、发电、渔业等各方面需要,合理制定水量的分配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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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