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