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六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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