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第十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航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