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或者需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者搬迁,但原有工程设施是违章的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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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