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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