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年度计划应当与规划相衔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