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当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当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