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当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当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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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