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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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