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铁路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培训制度和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安排所需培训经费,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提高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铁路单位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