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安管人员报名参加相应业务领域和岗位类型的安全能力考核,并向属地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