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