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寄递企业采取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方式收寄邮件、快件的,应当一次性查验寄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寄递企业应当核对、记录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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