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