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