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四)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