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