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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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