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 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 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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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