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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