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三)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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