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二)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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