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