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