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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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