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九十九条

第十章 对当事人的处罚................................ 35

第九十九条

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 ................. 38

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 本规则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第十五条(持有)规定的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禁赛期: (一)涉及特定物质(滥用物质除外)或特定方法,并且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根据其过错程度,给予警告或不超过 2 年的禁赛处罚。 (二)当事人能证明禁用物质(滥用物质除外)来自受污染的产品,并且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根据其过错程度,给予警告或不超过 2 年的禁赛处罚。 (三)受保护人员或大众运动员不涉及滥用物质的违规,并且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根据其过错程度,给予警告或不超过 2 年的禁赛处罚。 上述减轻处罚的条款是排他适用,不得累加适用。对于不适用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禁赛期,但减少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基准禁赛期的一半;终身禁赛减少后的禁赛期不得少于 8 年。依照本款规定减少后的禁赛期仍可适用第一百条(立功表现减免处罚)、第一百零一条(主动承认减轻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减少禁赛期。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反兴奋剂规则第九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