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处罚程序...................................... 33

第八十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 34

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处理意见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或者在收到反兴奋剂中心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通知之日起的 1 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有关单位收到反兴奋剂中心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或重新作出处理意见的;或者有关单位重新作出的处理意见,反兴奋剂中心再次审核后认为仍需重新作出的,反兴奋剂中心可以交由独立的处罚委员会依据审核意见在 1 个月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反兴奋剂中心、有关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和运动员管理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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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规则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