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八十七条
第九章 处罚程序...................................... 33
第八十七条
处理意见的审核 ......................... 33
处理意见的审核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适用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兴奋剂违规处理意见,经反兴奋剂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就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规则等有关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意见审查范围的限制。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则错误或处罚明显不当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对于反兴奋剂中心可以调查清楚的,或者只是适用规则有误或处罚明显不当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交由独立的处罚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依照该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