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章 听证.......................................... 29
第八十四条
放弃听证权利并作出处理决定 ............. 32
放弃听证权利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兴奋剂违规指控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要求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检查委托方等有关单位尽快依照第九章(处罚程序)的规定和《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对其内容和通知的要求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其放弃听证权利之日起 3个月内尽快作出处理意见。 案情复杂的,经反兴奋剂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 有关单位逾期不作出处理意见或无权依照本规则进行处理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交由独立的处罚委员会在 1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反兴奋剂中心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有权申请仲裁的反兴奋剂组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