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八十二条

第八章 听证.......................................... 29

第八十二条

听证会结论 ............................. 31

听证会结论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专家组应当进行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会结论。听证会结论应当说明理由,并遵守《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对其内容和通知的要求。 听证专家组的合议和听证会结论的作出,不受反兴奋剂中心或第三方制约。 听证专家组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的 3 个月内作出听证会结论。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 6 个月。 反兴奋剂中心将听证会结论通知当事人、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或其他有关单位,抄送运动员管理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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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规则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