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1
第六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界定 ...................... 3
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界定适用本规则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 (一)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会员单位注册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二)参加国际或国家级比赛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三)参加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会员单位举办或授权举办的其他比赛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四)参加其他政府资助的比赛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五)不专门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的普通体育运动参加者,即大众运动员; (六)体育社会团体及其会员单位管理的其他运动员、辅助人员; (七)其他所有反兴奋剂中心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管辖权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包括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居住在中国的、持有中国证件的、属于中国各级各类体育组织成员的、在中国境内的,以及参加中国国家级比赛或赛事的运动员和辅助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