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1
第四条
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 .......................... 2
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本规则所称的反兴奋剂组织是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条例》的签约方,例如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其他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等。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以下简称“反兴奋剂中心”)履行中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职责,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启动和实施兴奋剂管制,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反兴奋剂中心将反兴奋剂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应当要求受委托的第三方依照本规则、《条例》和有关国际标准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并要求其确保开展的反兴奋剂工作遵守上述规定。 本规则涉及的国内其他与反兴奋剂工作有关的组织(以下简称“其他有关组织”),包括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员会、全国性和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反兴奋剂机构、赛事组织机构、运动员管理单位、其他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