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 10

第三十一条

治疗用药豁免的批准 ..................... 13

治疗用药豁免的批准 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批准,应当按照审核该申请的委员的多数意见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主任委员做出是否批准该申请的决定。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及所有相关文件之日起 21 日内,将审批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运动员及有关单位。如果运动员在参赛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审批应当快速进行,并尽可能在比赛开始之前将审批结果通知运动员。 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作出批准使用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决定应当依照《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及时通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并上传反兴奋剂管理系统(ADAMS)。 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治疗用药豁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或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不予批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的,运动员可以依照第十二章(争议解决)的规定申请仲裁。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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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规则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