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证据........................................... 8
第二十二条
证明方法与举证规则 ...................... 8
证明方法与举证规则 兴奋剂案件的证明方法和举证规则如下: (一)任何可靠的方法,包括当事人的自认,都可以证明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事实。 (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或判定标准推定为科学有效。如果当事人试图反驳该推定,应当首先将其质疑及其理由通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初审机构、仲裁机构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也可主动将此类质疑通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收到通知和有关卷宗的 10 日内,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加入、以非诉当事人的身份出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证据。对于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要求,任命一名专家协助评估该质疑。 (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实施的样本检测和监管程序推定为符合《实验室国际标准》。当事人可以举证,实验室在样本检测或监管程序中出现过偏离《实验室国际标准》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出现阳性检测结果;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证明该偏离标准的行为并不是导致阳性检测结果的原因。 (四)当事人可以举证出现过偏离国际标准的下列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基于阳性检测结果或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兴奋剂违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证明该偏离行为并不是导致阳性检测结果或该兴奋剂违规的原因: 1.如果当事人举证样本采集或样本处理偏离了《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可能导致阳性检测结果,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证明该偏离并没有导致阳性检测结果; 2.如果当事人举证生物护照阳性结果偏离了《结果管理国际标准》或《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可能导致兴奋剂违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证明该偏离并没有导致兴奋剂违规; 3.如果当事人举证通知运动员开启 B 样本环节偏离了《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可能导致阳性检测结果,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证明该偏离并没有导致阳性检测结果; 4.如果当事人举证通知运动员环节偏离了《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可能导致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兴奋剂违规,反兴奋剂组织应当证明该偏离并没有导致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其他任何偏离《条例》、国际标准、反兴奋剂规则或政策的行为,不能使检测结果或其他证明兴奋剂违规的证据无效,也不构成对兴奋剂违规的抗辩。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