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兴奋剂违规..................................... 4

第十九条

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 7

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当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或者与其开展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合作的,包括为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等提供帮助和指导,或者提供与训练、比赛有关的营养、医疗、科研等支持,或者作为运动员代理人或其代表的,构成兴奋剂违规: (一)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且因兴奋剂违规而处于禁赛期的; (二)不属于反兴奋剂组织管辖,尚未受到禁赛处罚,但在刑事诉讼、职业或纪律处罚过程中被证明构成或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的; (三)作为上述两项涉案人员的联系人或中间人的。 禁止使用有第二项情形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期限以下列两个期限较长的一个为准: (一)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6 年; (二)刑事、职业或纪律处罚决定存续期。 反兴奋剂中心依照本条规定判定兴奋剂违规,应当证明当事人知晓上述人员已被列入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人员名单。当事人对其涉嫌本条规定的兴奋剂违规有异议的,应当证明任何与该辅助人员的合作都不属于与体育有关的范畴,或者无法合理避免这种合作。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将符合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的人员信息提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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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规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