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十七章 附则........................................ 67

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则的协调统一 ..................... 69 附件 名词解释........................................ 70

规则的协调统一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体规字〔2018〕4 号)、《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体规字〔2018〕5 号)、《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体反兴奋剂字〔2016〕88 号)、《运动员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字(2018)208 号)予以废止。 附 件 名词解释 比赛:一场单一的比赛或单项体育竞赛,例如一场篮球比赛、奥运会田径100米跑决赛等。对于每日或间隔颁奖的分段赛等体育竞赛,比赛与赛事的区别以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定为准。标记物:显示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化合物、复合化合物或生物变量。 参赛者:任何运动员或辅助人员。 持有:实际的、实质的持有,或推定持有。只有在当事人对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有排他性控制权或拟行使控制权,或当事人处所存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前提下才能认定为推定持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不具有排他性控制权,或当事人处所不存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只有在该当事人明知存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打算对其实施控制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推定持有。当事人在收到兴奋剂违规通知前,已采取实际行动表明自己从未打算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并明确向反兴奋剂组织宣称放弃持有的,不得仅以持有为由判定其兴奋剂违规。尽管上文有相反定义,但是购买(包括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即构成购买者的持有。 篡改: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不属于禁用方法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受贿赂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阻挠样本采集,影响样本检测或使样本检测无法进行,伪造给反兴奋剂组织、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听证专家组的文件,获取证人的虚假证言,对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委员会实施其他欺骗行为以影响结果管理或实施兴奋剂违规的后果,以及其他类似的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管制环节的行为。 大众运动员:由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确定的自然人。但是,该术语不包括:(一)在兴奋剂违规前五年内曾是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界定的国际级运动员;(二)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界定的国家级运动员;(三)曾代表任何国家参加国际赛事公开组别比赛,或者已被列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注册检查库或其他行踪信息库的当事人。 代谢物:通过生物转化过程产生的任何物质。 当事人:自然人、组织或其他实体。 地区反兴奋剂组织:由各成员国指定的,负责协调和管理指定区域国家反兴奋剂体系的区域性实体,可以在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规则、计划和采集样本、管理结果、审查治疗用药豁免、召开听证会,以及实施教育项目等。 独立观察员项目:由观察员或审核员组成的小组,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监督下,负责在某些赛事之前或期间观察兴奋剂管制过程、提供指导并报告观察结果,作为遵守《条例》监控程序的一部分。 反兴奋剂管理系统:英文缩写为 ADAMS,用于反兴奋剂工作和数据保护的,基于网络可以进行数据录入、存储、共享和报告的数据库管理工具。 反兴奋剂工作: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制定检查计划、维护注册检查库、管理运动员生物护照、实施检查、进行样本检测、收集情报和开展调查、处理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实施结果管理、监督所实施后果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以及反兴奋剂组织或代表反兴奋剂组织依照《条例》和国际标准开展的所有与反兴奋剂有关的其他活动。 反兴奋剂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启动或实施兴奋剂管制有关活动的《条例》的签约方,例如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其他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等。 非典型性结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出具的,要求反兴奋剂组织进一步调查,才能确认是否为阳性检测结果的报告。 非典型性生物护照结果:生物护照评估委员会专家审核后认为,运动员生物护照检查结果异常,但还不能判定为生物护照阳性结果,需要反兴奋剂组织进一步调查的意见。 个人项目:集体项目之外的运动项目。 过错:过错是失职或在特定情况下的疏忽大意。在评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例如,当事人的经验、当事人是否为受保护人员,特别要考虑是否残疾、运动员本应察觉的风险程度,以及其对该风险的注意和调查情况。在评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时,所考虑的情况必须具体,并且足以解释当事人偏离预期的行为标准。因此,运动员在禁赛期间可能损失大额经济收入,其职业生涯或比赛赛程所剩时间不多,都不应当成为依照有关规定减少禁赛期时考虑的有关因素。 国际标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为支撑《条例》而批准采用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遵守国际标准(而不是其他可替代的标准、实践或程序)意味着,该国际标准规定的程序得到了适当的执行。 国际赛事:由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或其他国际体育组织作为其组织机构的,或者任命技术官员的赛事或比赛。 国际级运动员:符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确定的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 国际体育仲裁院:英文缩写为 CAS。 国家级赛事: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参加的、非国际赛事的体育赛事或比赛。 国家级运动员:符合《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由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确定的,参加国家级比赛的运动员。 国家奥委会: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组织,以及在反兴奋剂领域承担国家奥委会特有职责的国家单项体育协会。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各国政府确定的,主要负责在国家层面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规则、指导样本采集、管理检查机构、实施结果管理职责的组织。政府主管部门尚未指定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该实体为该国的国家奥委会或其指定人员。 机构独立性:听证专家组应当在机构上完全独立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因此,听证专家组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管理,也不得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有任何关联关系或受其制约。 集体项目:比赛过程中允许替换运动员的运动项目。 技术文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制定和发布的,包括国际标准中规定的对特定反兴奋剂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的文件。 加重处罚情节:当事人涉及的情形或行为表明有理由对其实施超过基准禁赛期的禁赛期。此类情形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使用或持有多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多次使用或持有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多次构成其他兴奋剂违规;有可能在基准禁赛期结束后继续享受兴奋剂违规带来的提高运动能力的效果;当事人通过欺骗、妨碍等手段逃避兴奋剂违规的查处或裁决;当事人篡改结果管理环节,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和行为。 检查:兴奋剂管制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样本采集、样本收存,以及将样本传送至实验室等环节。 检查库: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需要其提供部分行踪信息从而较为优先地实施检查,且未被列入注册检查库的国家级运动员名单。 交易: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反兴奋剂组织管辖下的任何其他当事人向第三方销售、提供、运输、邮寄、递送或分发,或者以上述目的持有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无论是以实物、电子或其他方式。但是,该定义不包括真正的医务人员将禁用物质用于真实合法的治疗目的或其他可接受的正当理由,也不包括使用赛外不禁用的禁用物质的行为,除非该禁用物质并非用于真实合法的治疗目的或企图用于提高运动能力。 教育:通过学习,树立价值观,培养弘扬和维护体育精神的行为,并防止故意和非故意地使用兴奋剂的过程。 结果管理:从依照《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第五条规定发出通知,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非典型性结果、运动员生物护照、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从该条明确规定的预通知步骤,再到指控,直到最终解决问题,包括初审或仲裁(如有)听证程序结束的全过程。 禁用清单: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确定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清单。 禁用物质:任何被列入禁用清单的物质或物质类别。 禁用方法:任何被列入禁用清单的方法。 禁赛:参见“兴奋剂违规的后果”的第二项。 经济处罚:参见“兴奋剂违规的后果”的第四项。 互不损害协议:为实现第一百条(立功表现减免处罚)和第一百零四条(案件解决协议)的目的,反兴奋剂组织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信息,但基于以下谅解:如果最终未能达成切实协助协议或案件解决协议,反兴奋剂组织不得在《条例》规定的任何结果管理程序中将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用于针对该当事人;该当事人也不得在《条例》规定的任何结果管理程序中,将反兴奋剂组织在此情况下提供的信息用于针对反兴奋剂组织。该协议不限制反兴奋剂组织、当事人在协议规定的特定期限以外使用其收集到的任何信息或证据。 滥用物质:参见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2005 年 10 月 19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 33 届大会通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包括《公约》缔约国接受和《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所有修正案。 临时听证会:依照第七十条(提供临时听证会的机会)的有关规定,在正式听证会召开前,快速举行简短的听证会,通知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及有关事宜,给予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陈述申辩的机会。 临时停赛:参见“兴奋剂违规的后果”的第二项。 信息公开:参见“兴奋剂违规的后果”的第五项。 目标检查: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规定的标准挑选特定运动员实施检查。 判定限:样本中某一阈值物质的结果值,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的规定,超过该阈值应当报告为阳性检测结果。 其他运动员行踪信息库:反兴奋剂中心制定的,需要获得其部分行踪信息从而实施检查,且未被列入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运动员名单。 企图:有目的地参与策划,并采取实质性步骤实施某种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当事人在被与该企图无关的第三方发现前放弃该企图的,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签约方: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签署并同意遵守《条例》的实体。 切实协助:为实现第一百条(立功表现减免处罚)的目的,提供切实协助的当事人应当:(一)通过书面声明或录音访谈的形式,如实提供其所掌握的所有兴奋剂违规信息,或者与第一百条所述程序有关的信息,并签字认可。(二)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与其提供信息有关的案件,例如,按照反兴奋剂组织或听证专家组的要求在听证会上作证。(三)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成为案件或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尚未立案或启动程序的,其提供的信息必须为立案或启动程序提供充分依据。 取消比赛成绩:参见“兴奋剂违规的后果”的第一项。 赛内:从运动员参赛的前一天晚 11:59 开始,直至该比赛和与之有关的样本采集程序结束为止的时间段。但是,如果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有必要对其运动项目采用不同的定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可以批准为该运动项目使用一个替代定义。之后,该运动项目的所有重大赛事组织机构都应当遵循该替代定义。 赛外:任何非赛内的时间段。 赛事:赛事组织机构同时举办的一系列单项比赛的组合,例如奥运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世界锦标赛、泛美运动会等。 赛事场馆:赛事组织机构指定用于赛事的场馆。 赛事期间:根据赛事组织机构的规定,从赛事开始到赛事结束的时间段。 生物护照阳性结果:依照有关国际标准中确定为生物护照阳性结果的报告。 生物护照非典型性结果:依照有关国际标准中确定为生物护照非典型性结果的报告。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英文缩写为 WADA。 施用:提供、指导、协助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他人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活动,但是,本定义不包括:(一)医疗人员出于真实合法的治疗目的或有其他合法理由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行为;(二)涉及赛外检查中不禁用的物质的行为,除非该禁用物质未用于真实合法的治疗目的或旨在提高运动能力。 使用:通过任何方式使用、应用、摄取、注射或消耗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委托的第三方:受反兴奋剂组织委托、承担兴奋剂管制或反兴奋剂教育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样本采集或其他兴奋剂管制服务或实施反兴奋剂教育项目的第三方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或者作为独立承包人为反兴奋剂组织提供兴奋剂管制服务的个人(例如非雇员的检查官或陪护员)。该定义不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 受保护人员:兴奋剂违规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一)未年满十六周岁;(二)未年满十八周岁,并且未被列入任何注册检查库,也从未参加过任何国际赛事的公开组别比赛;(三)依照法律规定,因年龄以外的原因被认定缺乏法律行为能力。 受污染的产品:含有禁用物质但在其标识上未注明的产品;或者通过适当的网络搜索无法确认其是否含有禁用物质的产品。 条例:《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特定方法:参见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 特定物质:参见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 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 无过错或无疏忽:当事人证明自己的确不知道,即使极其谨慎也不可能知道或怀疑自己曾使用或被他人施用了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以其他方式构成了兴奋剂违规。对于检测结果阳性,运动员还应当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受保护人员或大众运动员除外。 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当事人证明自己虽有过错或疏忽,但考虑到案件的整体情况和无过错或无疏忽标准,自己的过错或疏忽与兴奋剂违规关系不大。对于检测结果阳性,运动员还应当证明禁用物质是如何进入其体内的,受保护人员或大众运动员除外。 兴奋剂管制:从检查计划的制定直到最终处理仲裁和实施兴奋剂违规后果的全部步骤和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调查、行踪信息、治疗用药豁免、样本采集和处理、实验室检测、结果管理,以及对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违规参赛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当事人的兴奋剂违规可能导致的以下一种或多种后果:(一)取消比赛成绩,即运动员在某一特定比赛或赛事中的成绩无效,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奖牌、积分和奖金等;(二)禁赛,在一段时间内禁止当事人参加第一百一十四条(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和体育活动)规定的任何比赛或其他有关体育活动,并禁止获得与之有关的奖励和资助;(三)临时停赛,在作出最终的听证会结论之前,暂时禁止参加比赛或其他有关体育活动;(四)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费用;(五)信息公开,即向公众或被通知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传递或发布信息。集体项目的运动队还可能面临第一百一十九条(集体项目违规的处理)规定的后果。 严格责任:反兴奋剂组织依照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或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证实运动员兴奋剂违规时,不需要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故意使用兴奋剂。 样本:为实施兴奋剂管制而采集的任何生物材料。 阳性检测结果: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依照《实验室国际标准》出具的,证明样本中存在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或存在使用禁用方法的证据的报告。 运动员:任何参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定义的国际级体育比赛或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定义的国家级体育比赛的人员。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将既非国际级也非国家级的人员纳入“运动员”的定义范围,并对其适用反兴奋剂规则。对既非国际级也非国家级运动员,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决定:实施有限的检查或不实施检查;其样本不要求对所有禁用物质进行检测;要求其申报部分行踪信息或不申报行踪信息;或不要求其事先申请治疗用药豁免。但是,反兴奋剂组织有权检查的运动员参加了国际级或国家级以下级别的比赛,并且构成了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或第十四条(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兴奋剂违规的,必须适用《条例》规定的后果。为满足第十七条(施用或企图施用)和第十八条(共谋或企图共谋)的要求,同时为进行反兴奋剂宣传和教育,《条例》的签约方、政府或其他体育组织管辖的体育运动参加者都可视为运动员。 辅助人员:为运动员参加或准备参加比赛提供帮助、指导、医疗服 务的人员,包括教练员、体能训练师、领队、经纪人、运动队管理人员、官员、医务人员、运动员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运动员生物护照:依照《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和《实验室国际标准》,收集和分析数据的项目和方法。 运行独立性:(一)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或其附属机构的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顾问和官员,以及任何参与 案件调查和预审的人员不得任命为听证专家组的成员或参与听证会结论审议或起草的记录员。(二)听证专家组进行听证并作出结论时,不受反兴奋剂组织或第三方干预。运行独立性旨在确保听证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作出听证会结论的个人不参与案件的调查或预审。 重大赛事组织机构:担任洲际赛事、地区性赛事或其他国际赛事管理机构的洲际国家奥委会协会和其他国际综合性体育组织。 最低报告水平:样本中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的估计浓度。 低于该浓度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不应当将该样本报告为阳性检测结果。 治疗用药豁免:英文缩写为 TUE,治疗用药豁免允许运动员有医疗需求时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但必须满足第二十七条(治疗用药豁免)和《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条件。 注册检查库: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制定的,需要最为优先实施检查的运动员的名单。作为该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检查计划的一部分,被列入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需要重点接受赛内和赛外检查,应当依照第四十二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和《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的规定申报行踪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