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十七章 附则........................................ 67

第一百七十四条

过渡规定 ........................... 68

过渡规定 本规则生效时仍未决的兴奋剂违规案件,以及在本规则生效前发生而在生效后追诉的兴奋剂违规案件,依照该兴奋剂违规发生时的反兴奋剂实体规则处理。但是,本规则不认为是兴奋剂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可以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多次违规的其他规定)和第一百七十三条(时效规定)是程序规则,不是实体规则,应当与本规则的其他程序性规则一并追溯适用。但是,只有时效规定在本规则生效前尚未届满的前提下才可追溯适用。 本规则生效前作出的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截至规则生效之日当事人仍处于禁赛期的,该当事人可以在禁赛期届满前,向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申请,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减少禁赛期。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决定可以申请仲裁。禁赛期已届满的,不再适用本款规定。 为依照第一百零五条确定第二次违规的禁赛期,如果第一次违规是基于本规则生效前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将第二次违规视为第一次发生时的禁赛期,应当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对禁用清单和与禁用清单所列物质或方法有关的技术文件所作的修改不得追溯适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已从禁用清单中删除的,因该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而处于禁赛期的当事人可以向对其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提出申请,酌情减少其禁赛期。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