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十六章 责任和义务.................................. 6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 65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条例》、国际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其章程、规则中纳入必要条款,要求其管辖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支持和配合依照本规则开展的反兴奋剂工作。 (二)废止或修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章程、规定,并依照本规则制定或修订自己的反兴奋剂规则。 (三)承认、遵守和执行依照本规则作出的有关决定。 (四)实施检查需要获得其所属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书面授权,委托检查应当委托反兴奋剂中心或其他合法样本采集机构采集样本;承认反兴奋剂中心的检查权限,采取适当方式配合反兴奋剂中心实施国家检查计划,使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其发现的国家级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案件交由听证委员会作出听证会结论,对有关兴奋剂违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在其规则中明确要求,所有参加该团体或其成员单位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比赛或活动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将其作为参加此类比赛或活动的前提条件。 (六)与反兴奋剂中心交流和共享反兴奋剂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向反兴奋剂中心和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报告任何有兴奋剂违规的问题线索,以及与兴奋剂违规有关的信息,并配合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开展调查。 (七)制定规则,以防止无正当理由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辅助人员,向其管辖的运动员提供支持。 (八)其他有关规定中的反兴奋剂责任和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