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十六章 责任和义务.................................. 6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 63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条例》关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并向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报告遵守《条例》和国际标准的情况。 (二)依法独立履职。参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单项体育协会、重大赛事组织机构、国家奥委会、国家残奥委会或负责体育或反兴奋剂的政府部门的管理和运作的人员,不得同时参与反兴奋剂中心的运行决策或活动。 (三)要求其管辖的参与兴奋剂管制的所有人员,包括受委托第三方的人员,同意依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其直接和故意的不当行为。 (四)要求其所属的从事兴奋剂管制的工作人员书面承诺,未因兴奋剂违规被临时停赛或处于禁赛期,在过去六年内未直接和故意构成兴奋剂违规;有上述情况的人员不能从事兴奋剂管制工作,经授权的反兴奋剂教育或矫正项目除外。 (五)发布工作指南、最佳实施模式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支持和指导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反兴奋剂机构、赛事组织机构等加强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建设,包括组织体系、制度、教育、检查、食品、药品、营养品风险防控、监督评估、奖惩等方面,并对组织体系建设和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现场评审和其他形式的监督评估。 (六)对于监督评估中发现有关单位反兴奋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限期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问题严重的,可以通报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奥委会减少对其的体育经费支持,提请体育主管部门、要求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或赛事组织机构限制其主办、申办、参加全国性赛事或比赛的资格,限制其人员在国际、国内反兴奋剂工作中担任有关职务,或者实施其他适当的处罚;同时提请体育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规定中的反兴奋剂责任和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