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兴奋剂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十三章 通知、保密和信息公开........................ 57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布处理决定 ....................... 58
公布处理决定 作出仲裁裁决,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未对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申请仲裁,或者通过结果管理协议解决了问题,或者对禁赛期或临时停赛期违规参赛实施新的处罚后,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在确认之日的 20 日内公布该处理决定,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运动项目、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涉及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如有)、 处理结果等信息。提交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或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应当在接到裁决结果的 20 日内公布上述信息和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结果认定兴奋剂违规成立,或者撤回仲裁申请,听证会结论认定兴奋剂违规成立,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未对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申请仲裁,或者通过结果管理协议解决了问题后,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公布上述决定,并就有关问题公开发表声明。 听证会结论、仲裁裁决结果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兴奋剂违规的,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公布被申请仲裁的决定;如果公布裁决结果及其认定的事实,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并按照他们认可的形式,公布全部或部分内容。 处理决定通过反兴奋剂中心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当事人的整个禁赛期;无禁赛期或禁赛期少于 1 个月的,期限不少于 1个月。 反兴奋剂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开评论未决兴奋剂违规的具体事实,但是可以在合理、必需的范围内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公开评论做出回应,或者对程序和专业知识进行一般性描述。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